嘉实致明3个月定期纯债债券: 关于嘉实致明3个月定期纯债债券第九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29 16:55    点击次数:156
           关于嘉实致明 3 个月定期纯债债券      第九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 7 月 16 日 基金名称              嘉实致明 3 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嘉实致明 3 个月定期纯债债券 基金主代码             011628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 年 10 月 27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嘉实致明 3 个月定期开                   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嘉实致明 3 个月定                   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7 月 18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7 月 18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4 年 7 月 18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4 年 7 月 18 日 注:1)投资者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为保证基金的平稳运作,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本公司决定自 2022 年 2 月 9 日起暂停嘉实致明 3 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投资者的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相应开放期的每个工作日,2024 年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交易所以外其他证券 交易场所的交易标的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转换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登 记机构有权拒绝,如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视为投资人在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并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 后,下一开放期首日之前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通过 各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具体申购最低限额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 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累计持有 份额不得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 50%,且不得变相规避 50%集中度要求。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单笔 1000 元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其 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 0.6%,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持卡人,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 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 0.6%。 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 0.6%,则按 0.6%执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 费率低于 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个人投资者于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通过汇款方 式申购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优惠费率执行。   若有销售机构特别约定开办本基金申购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 具体费率优惠措施及业务规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或者 新增基金申购的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某 一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 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具体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以各销 售机构规定为准。   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 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         N≥30 天          0%   (1)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 新增基金赎回的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开通与嘉实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公 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交易限制及转换名单 可从各基金相关公告或嘉实官网基金详情页面进行查询。   本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1)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低申购费用基金向高申购费用基金 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高申购费用基金向低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 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进行补 差。   (2)通过直销(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0申购费用基金向非0申购费用基金 转换时,每次按照非0申购费用基金申购费用收取申购补差费;非0申购费用基金互转时,不 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换业务的,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上直销相应优惠 费率执行。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 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转 入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 =MAX(0,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净转入金额=转出基金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以及该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1)基金转换的时间: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 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①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②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③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④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转 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⑤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 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转换的程序   ①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提出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②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 换的申请日(T日)         ,并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及之后查询成 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时, 最低转出份额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基金转换的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5)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 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 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 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6)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 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 延。   (7)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①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入申请:   (a)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b)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c)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d)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e)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f)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转入申请;   (g)当继续接受转入申请,可能会导致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h)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i)接受某笔或某些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j)当接受某笔或某些转入申请,可能会导致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或该投资人当日转入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转入金额上 限;   (k)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l)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出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转出款 项:   (a)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b)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c)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d)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e)发生继续接受转出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f)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转出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转出申请;   (g)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h)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③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有 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到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时,其相关具体办理规定以各 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6 号院 4 号楼汇亚大厦 12 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黄娜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信财 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贵州省贵 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各销售机构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具体业务办理状况遵循其各自规定执行。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的具体网点、流程、规则、数额限制等遵 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各销售机构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业务办理状况以其各自规定为 准。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查询本基金销售机构信息。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1)嘉实致明 3 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 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开放申购、赎回、转换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 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嘉实致明 3 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进行查询。    (3)根据 2022 年 2 月 9 日发布的《关于嘉实致明 3 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暂停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为保证基金的平稳运作,维护基金持 有人利益,本公司决定自 2022 年 2 月 9 日起暂停嘉实致明 3 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个人投资者的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4)投资者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 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    (5)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